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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导师讲坛”第121讲——胡军良教授:超越‘是’与‘应当’之间的紧张——从塞尔、普特南到哈贝马斯
发布时间:[2019-05-16] 阅读次数:[]

2019515日下午1430,由我校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主办、哲学学院承办的“导师讲坛”第121讲在长安校区1210教室顺利举行,哲学学院副院长胡军良教授为我校师生作题为“超越‘是’与‘应当’之间的紧张——从塞尔、普特南到哈贝马斯”的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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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良教授从“休谟法则”说起,为我们呈现了学术界存在的关于“是”与“应当”关系的三种学术论争:鸿沟论跃迁论和解论。进而通过对塞尔、普特南到哈贝马斯的三位哲学家的理论分析,具体阐释了对“是”与“应当”紧张关系的“超越”。

塞尔对是与应当的关系做了重新考量,并认为我们能够从事实性的前提()得出评价性的结论(应当,这是因为应当陈述也构成了一种事实陈述,只不过其陈述的对象不是原始事实,而是制度性事实。基于这种制度性事实,塞尔表明价值虽具有某种意义上的相对独立性,但却具有对于事实的深层次依赖性

普特南从认识论、伦理学、科学哲学三个层面指出事实与价值是深刻“缠结”在一起的。在认识论层面,他指出,我们应进一步修正“事实”概念,认为休谟以后的经验主义者没有认识到事实的描述和评价能够而且必定缠结在一起;在伦理学层面,他通过混杂的伦理概念的论述与分析,一方面表明了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论证是拙劣的,另一方面又表明了事实与价值缠结的现象大量存在;在科学哲学层面,普特南表明,科学与伦理学并非纯粹客观和纯粹主观的,科学的客观性只有在合乎理性标准的基础上才能被理解伦理本身只有在一个文化的内部才能得以把握,是特定的文化为其提供了合理的可接受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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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从其“交往理性”出发,在知识论、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四个层面对应当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行了超越”,“是”与“应当”表现出“交往”向度的统一。在知识论层面,他认为,知识具有三种旨趣:控制和操纵自然环境、有目的-技术的旨趣交往的旨趣解放的旨趣。在伦理学层面,哈贝马斯既不将科学命题与道德命题完全等同,也不将二者加以截然对峙,而是以类比的方式揭示了道德命题的似真性所谓规范的有效性要求与真理的有效性要求具有一种类比关系在政治哲学层面,哈贝马斯试图调和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提出了一种程序主义的共和主义,这种政治哲学用民主程序取代民主制度,用主体间性取代个体和集体主体,从而表现出明显的交往的特质和之间的色彩。在法哲学层面,哈贝马斯认为法是一种作为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社会媒介范畴,既具有强制性,又具有合法性。他试图用交往参与者的话语实践取代契约的私法模式,在观察者和参与者之外引入第三种视角,进而克服传统实证主义法和自然法之争,消解“强制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张力与鸿沟,形成程序主义的对话法律理论。

本次报告会由哲学学院党委副书记王军老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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